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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甲明知许某某(已判刑)要骗取国家的小麦保险理赔款的情况下,仍然配合许某某拍照固定虚构本村小麦受灾现场。后许某某利用上述照片编制虚报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三户小麦受灾面积160亩,许某某顺利骗取**保险公司上蔡支公司理赔小麦受损理赔款23798.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理赔表等;2.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记录;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理赔款23798.4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泽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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