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扶余市人,住扶余市**镇**村。曾因盗窃,于2009年2月1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2011年4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甲自称“朱某甲”,并谎称能够找人给犯有强奸罪的朱某乙在审判期间办理判处缓刑,从而骗取朱某乙姐姐朱某丙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朱某甲将骗得赃款用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赔偿被害人朱某丙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朱某丙银行支款资金明细、提取笔录、谅解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朱某丙、朱某甲微信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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