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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0****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被告人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114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123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杨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共谋在网上虚构以提供色情服务诈骗他人钱财。三人在 “猫咪段子”、QQ等手机软件上发布虚假女性色情服务信息,后杨某某、朱某乙添加被引诱男子的QQ、微信好友,利用手机软件定位至被害人所在位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以“裸聊费”、“打车费”、“包夜费”等借口要求被害人向所提供的指定账户转账。朱某甲提供本人的微信账户用来收取被害人钱款。后三人将骗取的钱财瓜分后挥霍。

1、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杨某某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欺骗张某某声称付款后可以观看色情图片和视频。骗取信任后,张某某向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1876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杨某某以虚构的年轻女子身份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冯某某为微信好友,冯某某通过聊天并追求该名虚构女子。后冯某某应对方索要生活费的要求向朱某乙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900元人民币;

3、2019年4月末,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朱某乙、杨某某添加咨询购买色情视频的被害人江某某的微信,并告知可以提供性服务,双方商谈好价格后,以“饮料费”、“路费”等要求转账,江某某向朱某乙账号转账人民币共计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女子身份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3156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倩倩

   检察官助理:胡静静

                                     20201228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作案工具手机壹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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