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宜兴市**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乡**村**组)。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闲鱼平台发布销售二手摩托车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二手摩托车,与被害人加微信后要求被害人先支付部分定金再发货,在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后即把被害人微信拉黑的手段进行诈骗作案3起,骗得人民币8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以销售二手摩托车先预付定金为由骗取岩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以销售二手摩托车先预付定金为由骗取仇某某人民币1700元;
3、2020年7月6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以销售二手摩托车先预付定金为由多次骗取周某某人民币4800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提供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岩某某、仇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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