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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68********,汉族,半文盲,湖南省双峰县人,农民,户籍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案发前住山东省梁山县**小区。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山东省鱼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监狱服刑,2011年月如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7月15日、11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张贴小广告的方式宣传办证、刻章、发票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小广告电话联系其办理相关业务,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收取送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用上述方法共骗取张某甲、姜某某等二十八名被害人人民币105750元。具体分述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7日,被害人张某甲在嘉祥县**街农业银行的墙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护士资格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元后未为张某甲办理证件。

2.2017年3月19日,被害人姜某某通过在郓城县汽车站附近的红绿灯杆子上看到的办证、刻章、发票广告,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伪造车票。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姜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600元后并未为姜某某办理证件,姜某某遂报警。

3.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梁山县人民法院墙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高中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张开新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100元后并未为张开新办理证件。

4.2017年9月5日,被害人董某某从其工友处得到办证人朱某甲联系方式,遂拨打电话联系办理建筑焊工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定金等理由诱骗董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400元后并未为董某某办理证件。

5.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胡某某在嘉祥县**街附近的墙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胡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700元后并未为胡某某办理证件。

6.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季某某在梁山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季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200元后并未为季某某办理证件,季某某遂报警。

7.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宋某某在梁山县龙城广场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高空作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宋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向其转账朱某甲5000元后并未为宋某某办理证件,宋某某遂报警。

8.2018年1月26日,被害人赵某甲从马某某处得到办证人朱某甲的联系方式,遂拨打朱某甲电话联系办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赵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8800元后并未为赵某甲办理证件。

9.2018年2月19日,被害人林某某在鱼台县妇幼保健院的墙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刻章。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刻章费用等理由诱骗林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100元后并未为林某某办理证件。

10.2018年3月7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他人得到办证人朱某甲的联系方式,遂拨打电话联系办理上岗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马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200元后并未为马某某办理证件。

11.2018年3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微山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刻章。被告人朱某甲以刻章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100元后并未为陈某某办理刻章。

12.2018年5月7日至9日,被害人赵某乙在鱼台县**路加油站附近的一电线杆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赵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150元后并未为赵某乙办理证件。

13.2018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乙在梁山县汽车站附近的电线杆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张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0元后并未为张某乙办理证件。

14.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田某某在鱼台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刻章。被告人朱某甲以刻章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田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600元后并未为田某某办理证件。

15.2018年11月25日,被害人满某某在微山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户口本,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满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7100元后并未为满某某办理证件。

16.2019年1月15日,被害人李某甲在微山县城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李某甲通过银行卡、微信向其转账3800元后并未为李某甲办理证件。

17.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巨野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200元后并未为王某某办理证件。

18.2019年2月28日,被害人郝某某在单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吊车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定金等理由诱骗郝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200元后并未为郝某某办理证件。

19.2019年3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在嘉祥县曾子像南的一电线杆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700元后并未为其杨某某办理证件,杨某某遂报警。

20.2018年4月7日,被害人张某丙在梁山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张某丙通过银行卡、微信向其转账3100元后并未为张某丙办理证件,张某丙遂报警。

21.2018年4月19日,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预留电话联系联系办理电工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李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150元后并未为李某乙办理证件。

22.2018年4月24日,被害人孟某某在巨野县**路**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驾驶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孟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150元后并未为孟某某办理证件。

23.2018年5月1日,被害人魏某某在巨野县汽车站附近墙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驾驶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魏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4500元后并未为魏某某办理证件。

24.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潘某某在梁山县汽车站附近的柱子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运输资格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200元后并未为潘某某办理证件。

25.2018年7月9日,被害人刘某某在郓城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交纳办证费用等理由诱骗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200元后并未为其刘某某办理证件。

26.2018年7月12日,被害人贾某某在成武县某处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资格证。被告人朱某甲后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贾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元后并未为贾某某办理证件。

27.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夏某某在嘉祥县萌山商场的墙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联系办理毕业证。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夏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200元后并未为夏某某办理证件。

28.2018年10月7日,被害人孔某某在郓城县消防队墙上看到办证、刻章、发票的广告,遂拨打广告上留有的电话联系办理普通话证书。被告人朱某甲以办证交纳保证金等理由诱骗孔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8300元后并未为孔某某办理证件。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赃物扣押手续、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朱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杨某某、姜某某等二十八人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涉案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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