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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88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在微信朋友圈相识后建立合作关系,朱某甲为被害人朱某乙的淘宝网店负责美工及营销。朱某甲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的信任后,于2015年9月、10月期间,以让朱某乙的网店加入天猫商城2015年“双十一聚划算”活动为借口,骗取朱某乙6万元,后退还2.4万元。2016年3月到6月期间,朱某甲以和朱某乙合作替客户办理天猫商城“聚划算KA”活动资格,从中赚取中介费为借口,共骗取被害人朱某乙10.3万元。2016年8月份左右,以为朱某乙的淘宝店c店办理天猫双十一会场的资格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朱某乙30万元。以上共骗取被害人朱某乙43.9万元。

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运用虚假身份,用微信号**(昵称:**)及QQ号**(昵称:**)、QQ号**(昵称:**)分别饰演“老大”和“欧总”两个角色,以“老大”妻子生病住院、帮被害人朱某乙办理天猫店铺“聚划算KA”活动等为借口,共骗取被害人朱某乙103800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以为被害人霍某某提高淘宝店铺动态评分、做“淘抢购”活动、淘宝网店白名单等借口,利用微信号**(昵称:**)、户名为欧某乙的中国交通银行卡62226213100********,共计骗取被害人霍某某203500元。

3、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朱某甲自称欧某乙,以帮被害人向某某的淘宝网店做产品推广活动为借口,并向被害人向某某提供欧某乙的身份证(4408221977********)复印件,利用微信号**(昵称:**)、户名欧某乙的中国交通银行卡62226213100********,骗取被害人向某某4000元后将其拉黑。

2019年1月13日12时许,民警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将朱某甲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三名被害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欧某乙中国交通银行卡62226213100********银行流水;付某某被诈骗案的卷宗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乙、霍某某、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银行交易流水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2019年8月23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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