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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路**号**房。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朱某甲虚构其奶奶迁坟需要其出钱的事实,向兰某某借款,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100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某甲虚构其弟弟患艾滋病做化疗需要其出钱的事实,向兰某某借款,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501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3、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2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多次虚构帮弟弟交治疗费、给家用等理由,向兰某某借款,共计骗取兰某某人民币2204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以上被告人朱某甲共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28000余元,所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后微信拉黑兰某某并将手机关机,不再与兰某某进行联系。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文芳

检察官助理:叶丹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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