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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7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朱某甲虚构其二爸朱某乙系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其哥朱某丙与陶某某县长系亲戚,可以帮助邓某某、杨某某拿到工程,并虚构交通局魏局长,建筑公司徐总等人,期间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号mengzhiqia****、QQ号冒充朱某丙、陶县长、魏局长徐总与邓某某、陈某某等聊天,多次诈骗邓某某、杨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51900元。分别为:

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甲虚构朱某丙为其在张家河坝找了做堡坎的工程,但是朱某丙被人举报需要疏通关系,骗取杨某某20000元。2019年9月,被告人朱某甲将20000元还给杨某某。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以跑关系为由,骗取邓某某1万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甲虚构陪陶县长、魏局长徐总打牌,骗取邓某某3400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甲虚构陪陶县长、魏局长徐总打牌,骗取邓某某500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朱某甲虚构陶某某县长把他们的电话监听了,让其与邓某某、陈某某马上离开九寨沟,在离开九寨沟去往山西大同的路上,朱某甲说没有钱用,邓某某给了朱某甲现金50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虚构朱某丙为帮助其获得工程没有钱用,让邓某某给朱某丙10000元,后邓某某向微信号mengzhiqia****转账1万元,朱某甲将1万元收到后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虚构局长没有烟钱,邓某某向微信号mengzhiqia****转账3000元,朱某甲收到后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月29日至2月12日,朱某甲先后向邓某某退还5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勘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5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辜惠涓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九寨沟县**镇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单页材料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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