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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汉族,商人,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9月13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甲在钦北区**街**号开了一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营二手房交易。2018年9月开始,因个人经济紧张,朱某甲开始挪用客户的钱去购买车辆。随后,朱某甲在一个名为 “创世九州”的网络赌博平台赌博,将积蓄输完,便萌生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将客户交来的钱用于赌博的念头。朱某甲以做二手房中介为名,收取了被害人邓某甲交付的首付款等费用共209180元,收取了陆某丁燕交付的首付款等费用共162580元,收取了黄某娟交付的首付款等费用共223000元,收取了郭某丙交付的首付款等费用214000元,收取了邓某丽交付的首付款等费用共230000元,收取了买方莫某某要交付给卖方黄某庚的65000元。朱某甲将以上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花光。

黄某娟等被害人发现朱某甲收款后却不用于办理二手房交易,多次催促。朱某甲为隐瞒非法占有客户款的事实,佯装帮客户找人垫资办理过户,并以帮罗某庚等人办理垫资为名,假装向卢某文借款垫资,共骗取了卢某甲405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买卖合同等书证,朱开赏等证人的证言,黄某娟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广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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