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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朱某甲,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开始,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在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分别骗取被害人卓某某、赵某甲、陈某某口罩款人民币48040元、700元、280元,后一直没有发货。案后被告人朱某甲及其家属全部退还骗取三被害人的款项人民币49380元,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赵某乙、朱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卓某某、赵某甲、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绪高

检察官助理:郑荣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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