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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街**号**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4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8月22日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树**”、“阿某某”等人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由被告人朱某甲骑行共享单车,“阿某某”负责故意驾驶小汽车故意缓慢行驶迫使被害人刘某甲超车,在被害人刘某甲超车时,被告人朱某甲故意将共享单车扔向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制造事故,假装手机摔坏并要求被害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被骗后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某某“往后**”的微信账号,后被告人朱某甲将4000元转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62220320180*******)。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张某某、“泥某某”到汕头市金平区**路,采取上述诈骗方式,由被告人朱某甲骑行共享单车,张某某、“泥某某”负责故意驾驶小汽车故意缓慢行驶迫使被害人王某某超车,在被害人王某某超车时,被告人朱某甲故意骑行共享单车撞上王某某的车辆制造事故,假装受伤并要求被害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被骗后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往后**”的微信账号,后被告人朱某甲将500元转至其本人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320180*******)。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朱某甲在清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朱某甲的前科材料,办案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卡流水明细,扣押清单,对诈骗地点、微信转账记录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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