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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捕前住原籍。2020年3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7月份,朱某乙、郭某某、刘某某(已提起公诉)共同出资在本市成立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雇佣被告人朱某甲、尹某甲、尹某乙(二人已提起公诉)等人共同工作,以能够办理购车优惠、返款等进行虚假宣传,并以定金等名义收取购车人钱款,拒不退还。

2019年7月份,陈某某到该店欲购买长城汽车一辆,在购车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优惠购车并返款事实,收取陈某某7000元定金,后带陈某某在大厂县购车且支付完购车款后,将陈某某带至大厂县一宾馆内,以虚构向公司交账然后返钱的名义收取陈某某2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2019年7月至8月,郭某某到该店欲购买长城汽车一辆,在购车过程中,朱某甲等人虚构优惠购车并返款的事实,收取郭某某15000元定金,后郭某某在赤峰购车且办理完购车手续后,2019年8月1日,朱某甲等人与郭某某回到涿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朱某甲以交纳尾款和出车费的名义收取郭某某7500元,刘某某与尹某甲等人向郭某某索要3000元钱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购车合同、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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