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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镇**组的家中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是私家侦探,可以探查他人的隐私信息,并留下相关的联系方式。2020年3月,朱某甲通过该方式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林某某(5800元)、马某某(2100元)人民币共计7900元。

2020年3月26日零时许,公安民警在**镇**村朱某甲家中将被告人朱某甲抓获,并在其卧室发现作案用的手机和电脑等物品。朱某甲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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