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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曾于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人民币800元毒品冰毒,约好陈某某另付路费人民币400元。陈某某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转账一笔800元和一笔40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随后安排其丈夫被告人朱某甲从广州市番禺区送毒品冰毒到深圳市新桥街道**酒店附近给陈某某。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开着粤T15****号现代汽车载着朱某乙(另案处理)到达新桥街道**酒店对面的市民广场停车场,朱某甲独自下车前往与陈某某碰面,将一小包白色纸巾包着的毒品冰毒丢在陈某某旁边的地上,陈某某弯腰去捡时,朱某甲即上车驾车离开。伏击民警追至新沙路立交桥上将朱某甲拦下抓获。后民警从陈某某处缴获毒品冰毒一小包。经称重和鉴定,缴获毒品冰毒净重0.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毒品0.49克、苹果6手机1部、现代轿车1部(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涉案手机号码开户资料与通话记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3.证人陈某某、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称量、取样过程录像光盘1张、微信交易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光盘、微信资料微信聊天内容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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