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醴陵市**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为获取资金为其兄朱某乙治病,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下线吸毒人员,2020年7月22日、24日、27日在醴陵市**镇**村**道边的被告人朱某甲哥哥朱某乙家门口,以200元每包重约0.2克冰毒的价格三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冰毒三包,共计约0.6克。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在醴陵市**镇**村**道边的被告人朱某甲哥哥朱某乙家门口,将重约0.4克的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某;2020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朱某甲在醴陵市**镇**村**道边的被告人朱某甲哥哥朱某乙家门口,先后两次以200元每包重约0.2克冰毒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某两包冰毒,共计约0.8克。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准备再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疑是冰毒两包,净重0.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疑似冰毒称量、取样登记表、手机交易微信交易照片及通话详单照片、指认、毒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2.证人朱某乙、姚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搜查、提取、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红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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