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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贪污罪、受贿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2月至2012年7月任枣庄市**银行**、**;2012年8月至2017年4月任枣庄××**、**;2017年5月至案发任枣庄××党委**,住枣庄市市中区**别墅**号楼**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本院决定对朱某甲刑事拘留,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拘留,2019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朱某甲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11月,被告人朱某甲筹措资金200万元出借给滕州**集团负责人孙某某,双方约定月息3%。之后,孙某某公司按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朱某甲发觉孙某某公司经营困难,担心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多次向孙某某索要200万元本金及当月利息6万元,但孙某某无力偿还。朱某甲在明知孙某某公司不具备贷款资格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枣庄××党组**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枣庄××解放路支行**吴某某向孙某某实际控制的滕州**礼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20万元以收回个人借款本息,由此侵吞公款2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八人证言,贷款材料、账户明细等书证等证据。

二、受贿罪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枣庄××党组**等职务便利,安排枣庄××下属支行**等为他人在股权转让、贷款审批、抵押物变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财物共计4797604.2元,其中:

1.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枣庄××党组**等职务便利,安排时任枣庄××君山路支行、解放路支行**周某某为王某乙实际控制的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等企业在枣庄××申请办理贷款期间,在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王某乙贿送的价值8万元红木家具一套、以20万元价格购买王某乙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王某乙为其免除83万元的房款。

2.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枣庄××党组**等职务便利,安排枣庄××开发区支行**宋某某在滕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经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将持有的枣庄××股权转让给**集团业务中为枣庄××法律顾问朱某乙提供帮助,收受朱某乙300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甲利用枣庄××党组**等职务便利,安排枣庄××时任风险管理部**张某某、薛城支行**宋某某、君山路支行**王某某等人为刘某某实际控制的枣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办理更换抵押物时提供帮助,并通过高息放贷、将房屋认购款变为借款支付利息等方式收受刘某某519343元。

4.2017年,被告人朱某甲以低于市场价格368261.2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实际控制的枣庄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购买住房一套(含车库),并利用枣庄××党委**等职务便利,安排枣庄××开发区支行**杜某某为朱某某实际控制的枣庄**商业有限公司在枣庄××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乙、王某乙、刘某某、朱某某等多人证言,贷款资料、账户明细、购房合同等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规发放贷款以收回个人借款本息的方式侵吞公款220万元,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7604.2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十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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