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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无正当职业,自2016年以来以赌博为业,长期通过手机在微信“牛牛群”、“福建棋牌”APP、“点信”APP等参与赌博,将赌博所得用于偿还债务、日常生活开支等,其中:2017年5月至2019年8月五次赴菲律宾太阳城赌场赌博;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通过支付宝与朱某乙、朱某丙、刘某某、朱某丁等人结算赌资1200余万元(其中收入近700万元、支出500余万元)。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某甲的妻子郑某某共转给被告人朱某甲160余万元用于偿还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苹果手机二部、银行卡六张、人民币1700元等物证;2.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出入境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朱某乙、朱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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