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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慈利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慈利县**镇**居委会**组**号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利用手机微信和“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游戏会员盘接受张某某、朱某丙、钟某某、朱某丁、黄某某等人的报码投注。至案发时,朱某甲共收取以上赌博人员的赌资约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丙、钟某某、朱某丁、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瑶

检察官助理:谭鹏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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