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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甲在射阳县兴桥镇跃中村六组帮助薛某某家附属房改造过程中,存在对屋顶水泥檩条超承载力使用、施工方法不当、违反交叉作业的安全规范等问题。同月2日下午2时许,在进行屋顶现浇面时,屋顶水泥檩条发生断裂,将在下方做工的董某某砸死。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某符合肢体及胸腹部损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金某某、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圣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春阳

检察官助理:丁  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7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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