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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重婚、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镇**村**组。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将该案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5日补充证据,并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重婚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重婚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甲在与田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胡某某(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朱某乙,男,2017年**月**日生)。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朱某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危险驾驶

2019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沂市唐店街道唐店街“酸菜鱼馆”出发沿唐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沂市棋盘镇西夏村路段停车时,被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棋盘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血。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重婚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乾梅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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