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彝族,1976年**月**日出生于马边,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76********,文盲,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朱某甲因自家种植的杉树苗经常被松鼠啃皮,便想弄一支枪来打松鼠。因自己没有文化不能网上购物,就找到其侄子朱某乙(另案处理)帮他代购组装枪支的配件。随后,朱某乙在网上以260元的价帮他购回射钉器和连接器各一个,被告人朱某甲又自己在马边的五金店购买枪管后,借用朱某丙家中的切割机自行改装射钉枪一支用来打松鼠。案发前被告人朱某甲将该枪支交给了朱某乙,再由朱某乙与自己从其爷爷处获得的另一支射钉枪一起,藏到了自家杉树林地的石缝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侦查民警从朱某乙处扣押由被告人朱某甲交给他藏匿的射钉枪,系以击发射钉弹燃烧推动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指认笔录与照片,鉴定意见书,物证切割机,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改装射钉枪1支,存放家中用来打松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非法改装射钉枪1支自用,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自侦查阶段起就表示认罪认罚,也应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学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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