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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排**号。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1月11日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2月5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人朱某甲与宝坻区**镇**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朱某甲承包京沈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林地,用于林下养殖。2014年,朱某甲在其承包的防护林地内非法建设、经营水泥制品厂,改变占用防护林地用途。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的水泥制品厂占用的土地类别分别为有林地和水浇地;占用的林地资源总面积为5.28亩(3516.82平方米),其中占用的有林地面积为5.27亩(3512.84平方米),水浇地0.01亩(3.98平方米);被占用的林地资源已用于建房、堆占、硬化、生产水泥砖,林地用途被改变;被占用的林地原有土壤表层已遭毁坏,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原有林地枯枝落叶层和腐殖质层已消失,原有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已丧失。

案发后,朱某甲已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林地承包合同等书证;

1、​ 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占用林地资源面积、土地类别及毁坏程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彬

2018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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