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汉族,小学,云南省丘北县人,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朱某甲在清水江以160元跟一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及两盒射钉弹,后一直非法存放于家中;2019年10月26日,丘北县温浏村民委工作人员在沙沟村开展危房拆除工作时,发现朱某甲家非法持有枪支,并向丘北县公安局温浏派出所报告,后民警在被告人朱某甲家查获非法持有的枪支。经鉴定,枪支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丘北县公安局扣押朱某甲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射钉弹200发。
2.书证:被告人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告知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移送告知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查检证、检查笔录,丘北县公安局没收凭证;
3.证人证言:杨某某、朱某乙的证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查获枪支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现场、物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经鉴定为管制枪支,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被取保候审,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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