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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客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巷**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朱某乙(另案处理)接受被告人朱某甲代购象牙材质佛牌的委托,于2019年3月8日微信转账人民币650元给李某(另案处理),用于购买象牙牌一块,后朱某乙收到象牙牌的快递,于同年3月份,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栋家中,将象牙牌交付给被告人朱某甲,并收取人民币800元,后被查获。经鉴定,象牙牌为非洲象上门齿加工制成,净重22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3.同案犯供述:朱某乙、李某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大兴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非法购买象牙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林

检察官助理  李鑫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电话1820130****,保证人朱某丙,电话1821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内附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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