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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修水县******,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家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坐庄活动,接收下线郭某某等人投注的买码款共计18.9万余元,其中接受郭某某买码款15万余元,朱某乙买码款2.2万余元,朱某丙买码款9000余元,朱丁买码款7200余元,卢某某买码款500余元,朱某戊买码款300余元。其间,朱某甲将接收的大部分码单款报给上线朱己(在逃),并按照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非法获利。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表、前科证明、归案说明、微信账号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2.郭某某、朱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望宝

202056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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