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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111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街**,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幢。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参与六合彩赌博,并在此期间向沈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收取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收注人民币57000余元,并通过微信转账上报给上家(微信昵称:“我是招财猫”、“谈股论经”),从中获利约840元。

2019年12月04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江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徐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77583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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