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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朱某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镇**路**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朱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朱某在未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缅甸小勐拉通过非法边境通道进入中国。三人入境至景洪市**镇后,在景洪市**镇**街上换乘罗某某驾驶的云******白色斯柯达轿车准备前往景洪市嘎洒机场。2019年5月23日时2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镇**固定查缉点开展公开查缉时,在罗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斯柯达轿车上查获被告人朱某、朱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关于查询被告人出入境记录的复函、情况说明、活动轨迹;2.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朱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车辆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朱某某、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朱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朱某某、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玉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朱某联系电话:1505515****,朱某某联系电话:1386594****,王某某联系电话:1385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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