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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诈骗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本人浦发银行卡。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赵某某被他人在QQ上冒充其子以交培训费为由,骗取人民币60000元,在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后,接着被转入被告人朱某某提供的浦发银行62179211********账户15000元,被他人取款900元后,朱某某将该账户挂失注销取款14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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