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2********,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乡**村委**村组**号,家住:瑞丽市**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6月份开始,经吸毒人员电话联络后,在瑞丽市辖区贩卖毒品鸦片给吸毒人员余某、陈某等人。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在瑞丽市驷达汽车修理厂旁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其驾驶的电动车脚垫下查获毒品鸦片58.33克。在抓获被告人朱某的同时,吸毒人员余某、陈某分别给朱某打电话购买毒品,公安机关据此在瑞丽市交通局对面抓获余某,在瑞丽市财政局门口抓获陈某。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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