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男,1989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强奸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未经允许,进入林某某租住的平泉市平泉镇某某胡同房子内,对其进行辱骂,在对方多次要求离开的情况下,拒不离开,后林海丽报警,出警民警将朱某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诉朱某。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建议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20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