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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男,1989年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因涉嫌强奸罪,经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未经允许,进入林租住的平泉市平泉镇胡同房子内,对其进行辱骂,在对方多次要求离开的情况下,拒不离开,后林海丽报警,出警民警将朱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诉朱。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建议判处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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