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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桂芬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上午,本区前川街前川社区三队居民因公共牛棚土地被占用一事,集结百余人前往前川社区反映情况,期间持续喧哗吵闹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前川社区的办公秩序,前川社区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民警杜某某、刘某某和辅警郭某某至现场,在持续劝说无效后,要求前川社区三队队长吴某甲至派出所说明情况。被告人朱某某上前阻拦民警带离吴某甲,刘某某、郭某某等人遂将被告人朱某某带离,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将郭某某左手小臂咬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病例材料、照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吴某乙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亮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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