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朱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朱梁在其位于安徽省灵璧县**镇**街其经营的**网吧二楼,摆放了可供六人独立操作的“小鱼机”赌博机一台,“东方明珠”赌博机两台,“乐翻天”赌博机四台,“狮王2010连线机”赌博机一台,“茶花女”赌博机一台,“鑫盛王牌”赌博机一台,“飞龙在天”赌博机三台(不能使用)供他人赌博。同年12月10日,灵璧县公安局杨疃派出所当场查获赌博机13台,参赌人员两人。
被告人朱梁于2019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认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梁的供述和辩解;
4.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摆放赌博机15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文字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梁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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