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梁梁(绰号“迪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中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花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蜘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朱梁梁、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潘某某得知被害人林某甲意图实施诈赌后,遂与被告人陈某乙、朱梁梁策划,准备以被害人林某甲等人诈赌为由对其实施敲诈勒索。同日22时许,由被告人潘某某佯装与被害人林某甲、陈某丙、温某某合伙对被告人陈某乙诈赌,与被害人林某甲、陈某丙、温某某及被告人陈某乙一起到仙游县枫亭镇鸿冠商务宾馆3楼贵2房间进行赌博。赌博中,被告人陈某乙确认被害人林某甲等人对其诈赌后,按事先计划通知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即刻伙同朱梁梁、曾某某等人赶到该房间,以被害人林某甲等三人诈赌为由,采用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林某甲、陈某丙、温某某支付所谓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1100元。因被害人林某甲叔叔林某乙报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梁梁、曾某某被当场抓获,勒索未得逞。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梁梁、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林某乙、陈某丁、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甲、陈某丙、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朱梁梁、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扣押、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梁梁、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五名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梁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梁梁、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梁梁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2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朱梁梁、曾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四)量刑建议书五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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