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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正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朱正义,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街**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正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正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正义在武汉市新洲区**街凯撒国际1314 KTV前台大厅,同与KTV服务员孙某某因消费结账发生纠纷的被害人杨某某、柳某某发生口角,后朱正义与杨某某、柳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朱正义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钥匙上有一个箭头形状的金属饰品)将杨某某右手、柳某某左手划伤。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右尺神经断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腕部创口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腕部肌腱损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柳某某左手裂创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朱正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现场监控视频、现场视频截图;5.关于所受损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朱正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正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正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两处),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正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正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正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泽

2020年11月04日

附:

1.被告人朱正义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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