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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武军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朱武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9月2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6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8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0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武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朱武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朱武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武军驾驶一辆租来的琼AU****丰田小轿车来到文昌市**镇**超市欲实施盗窃,在**超市蔬莱区发现被害人郝某某的手机放在外套口袋中,被告人朱武军用手盗取了郝某某的华为手机。随后,被告人朱武军驾车离开案发现场。

二、2020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武军又驾驶一辆租来的琼AU****丰田小轿车来到文昌市**镇**超市欲实施盗窃,在**超市的蔬菜区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裤子后口袋有现金,被告人朱武军在用随身携带镊子伸入被害人李某某的裤子后面裤兜内夹出现金人民币605元时,被李某某察觉,并转身将被告人朱武军抓住,现金人民币605元散落在地上,随后,李某某便松开被告人朱武军捡钱,被告人朱武军见状准备逃跑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随后,文昌市公安局清澜派出所民警到**超市将被告人朱武军传唤到案。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郝某某被盗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2月2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夹子一把(长约25厘米,银白色不锈钢制品);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汽车借用合同、机动车行驶证、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视频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赖某某、时某某、谭某某、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郝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武军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武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49元(其中既遂1644元,未遂6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武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武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武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朱武军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被告人朱武军的一把夹子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林虎

检察官助理:韩武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武军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扣押作案工具夹子1把,现保管于文昌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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