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朱殿江,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军勇,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2019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地铁岗位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至本市静安区、杨浦区等地参加面试,并虚构地铁公司科长身份、伪造地铁公司印章,取得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至指定医院体检,共计1011人次,并通过医院返利的方式获取赃款共计19.7万余元。
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证实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余某某、鲁某某、张某某、应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租房合同、体检服务协议、合作证明、体检人员名单、微信聊天、短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等共同实施招工诈骗,骗取被害人体检费的事实。
3.户籍信息,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实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身份、前科情况以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单军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殿江、单军勇、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殿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单军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敏
检察官助理:金漪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殿江、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被告人单军勇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一份。
3.《案犯身份卡》三张、《换押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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