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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毅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朱毅,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朱毅以350元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并在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新世纪百货商城附近将毒品交给由胡某某派来取毒品的毛某某。

2.2019年9月17日16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委托其朋友谢某某购买毒品,谢某某遂向被告人朱毅购买毒品,被告人朱毅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路军分区附近三岔路口以300元价格贩卖一包冰毒给谢某某,后谢某某将毒品转交给胡某某。

3.2019年9月19日1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委托其朋友谢某某购买毒品,谢某某遂向被告人朱毅购买毒品,被告人朱毅在重庆市万州区原百盛商场后面三岔路口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谢某某,后谢某某将毒品转交给胡某某。

4.2019年9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朱毅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路军分区附近三岔路口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吸毒人员胡某某。

5.2019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朱毅在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书院路军分区附近三岔路口以350元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给吸毒人员胡某某,二人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吸毒人员胡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物质一包和疑似麻古物质一颗,经称量,疑似冰毒物质净重0.39 克,疑似麻古物质净重0.08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尿检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谢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毅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毅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天贵

检察官助理:吴高羽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毅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提讯证1份、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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