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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永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朱永强,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被告人朱永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永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201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朱永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昆山市**镇**花园小区**幢**室其租住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伪造的江苏省**厅、苏州市**局、昆山市**局等国家机关印章300余枚,查获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60余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工具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提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永强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2018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朱永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昆山市**镇**花园小区**幢**室其租住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为李某某、成某某等人伪造高中毕业证、大专毕业证等证件。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伪造的**信息(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市第**人民医院、昆山**联合会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60余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证件、印章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提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李某某、成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永强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朱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60余本,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00余枚,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60余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永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永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永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永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湘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朱永强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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