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69********,白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瑞丽市**菜市场出租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4许,芒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芒市遮放镇户拉农贸市场执法检查时,将正在农贸市场摆摊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当场从其经营的摊位内查获用于摆摊出售的疑似穿山甲片三袋(净重649克)和疑似象皮及粉末两袋(净重1326克)。经鉴定,疑似穿山甲甲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Mains sp.,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4448元;疑似象皮及粉末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属亚洲象Elephas maximus,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6630元,以上共计经济价值人民币51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听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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