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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株洲市茶陵县**街**街**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因赌博欠债,遂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在株洲市区频繁作案。现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入户盗窃26起,盗窃财物总计价值38908元,其中现金10905元,可鉴定物品价值2800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荷塘区**社区**散户被害人易某甲租房,盗得红色OPPOR9s64G手机一部自用(鉴定价值1250元)和现金25元。

2、2019年6月4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号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盗得华为nova3i128G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159元)和现金1700余元。

3、2019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被害人唐某甲家中,盗得两部金色苹果8Plus64G手机(鉴定价值6019元)和现金120元。

4、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号被害人龙某某家中,盗得现金900余元。

5、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单元**楼被害人叶某某家中,盗得和气生财香烟八包(鉴定价值440元)和现金1200元。

6、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荷塘区**社区**散户被害人唐某乙家中,盗得现金300元。

7、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荷塘区**社区**散户被害人钟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8、2019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被害人仇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50元。

9、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使用插片开锁进入株洲市云龙示范**社区**散户**号被害人沈某甲家中,在卧室盗得现金2000元。

10、2019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号私房一楼被害人余某某家中,盗得现金500余元。

11、2019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号被害人易某乙家中,盗走金一牌女式钻石戒指一枚(鉴定价值5669元)、张万福牌女式黄金戒指1枚(鉴定价值1159元)、张万福牌黄金耳环一对(鉴定价值513元)。

12、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被害人尹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13、2019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店**楼被害人彭某甲家中,盗得和气生财香烟三包(鉴定价值165元)。

14、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社区**村**组**号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盗得400元现金。

15、2019年8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社区**散户被害人张某某家,盗得现金500元。

16、2019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石峰区**社区**村**散户被害人陈某甲家中盗得现金240元。

17、2019年9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用插片开锁进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楼被害人李某某租房,盗得现金470元及手串一个和蜜蜡坠一个。

18、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社区**散户**号被害人沈某乙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19、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朱江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被害人谭某某租房,盗得华为nova4128G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329元)及现金150元。

20、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散户被害人彭某乙家中,盗得现金100元。

2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叫**社区**村**散户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得男、女式婚戒一对及银戒指一枚和现金50元。

22、2019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社区**村**散户被害人杨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发现有人后逃离现场。

23、2019年10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社区**店**楼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得华为P30128G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769元)、天梭杜鲁尔型手表一块(鉴定价值4160元)。

24、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社区**村**散户被害人唐某丙家中,盗得华为G7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80元)。

25、2019年10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村**组被害人陈某乙的租房,盗走华为M364G平板电脑一台(鉴定价值1599元)、小米note3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92元)、现金900元。

2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某溜入株洲市荷塘区**社区**组**号被害人杨某丙家中,盗得现金12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4起盗窃犯罪事实,另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22起盗窃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检查、辨认、指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耀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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