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朱江,绰号“朱老五”,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2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5月12日执行期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朱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朱江受唐定忠的邀约,同唐定忠、周华强(二人均已判决)三人分别携带刀具来到卢本慧(已判决)在雁江区川烟路14-6门市开设的美容美发厅帮其制止闹事。经卢本慧指认被害人多某某(殁年21岁)等三人为闹事者后,唐定忠即持刀背砍击多某某,多某某等三人随即分头逃跑。后多某某摔倒在地,唐定中、周华强与朱江分别持刀对其砍击,多某某起身逃至和平路十字路口人行道花台边再次摔倒,唐定忠、周华强与朱江又分别持刀对其砍杀数刀,后多某某再次起身逃至雁江区日杂工业公司水果市场内,朱江等人追至该大门见多某某流血而离去。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朱江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中建八局项目部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报告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尹某某、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同案人员卢本慧、唐定忠、周华强的供述;4.被告人朱江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江伙同他人持刀不计后果追杀被害人多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江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视听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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