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朱江湖,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江湖盗窃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至7月27日期间,被告人朱江湖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1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朱江湖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TDT1155Z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7元。
2.2020年7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江湖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停车棚,盗走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中富牌TDT001Z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9元。
3.2020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朱江湖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门前,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嘉迈牌GM100T-7A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51元。
4.2020年7月27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朱江湖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单车棚,盗走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TDR740Z电动车,在销赃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江湖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江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江湖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敏
检察官助理 李伟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江湖现羁押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散件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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