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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江诈骗案)_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朱江,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8********,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前**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区。2019年6月2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6月28日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月11月14日、2020月1月13日、2020月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江以能低于市场价格批发柴油进行倒卖赚取差价为由,向被害人赫某某“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赫某某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先后被骗取人民币231.75万元,朱江返还赫某某利息人民币101.51万元,赫某某实际损失130.24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批发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2、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江以能低于市场价格批发柴油进行倒卖赚取差价为由,向被害人赫某某“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赫某某同时联系其友被害人吴某甲,以相同理由说服吴某甲“借款”给朱江,朱江明知款项来源仍多次收受吴某甲的转账,共计人民币179.75万元,朱江返还吴某甲利息人民币51.5万元,吴某甲实际损失128.25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批发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3、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江以帮助其表弟完成在银行的年底揽储任务为由,向被害人许某某“借款”,许某某通过其妻吴某乙银行卡向朱江转账人民币20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存储银行,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4、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江以能低于市场价格批发柴油进行倒卖赚取差价为由,向被害人孟某某“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孟某某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先后被骗取人民币188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批发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5、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江以能低于市场价格批发柴油进行倒卖赚取差价为由,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胡某某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被其骗取人民币50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批发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6、2018年6月至11月,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朱江表示要购买柴油,朱江称可以在省**公司购买到比批发价更低的柴油,张某甲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先后共计转账给朱江人民币280万元,期间朱江已提供给张某甲人民币80万的柴油,返还给张某甲人民币100万元,剩余人民币100万元未返还至张某甲,赃款并未被其用于批发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7、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朱江以**公司有廉价柴油批发进行倒卖赚取差价为由,向被害人姚某某提出“合伙”并承诺分红回报,姚某某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被其骗取人民币21.75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8、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江以油价便宜为由,说服被害人购买油卡,李某甲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被其骗取人民币35.5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油卡,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9、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朱江以年底柴油便宜,每吨售价人民币7200元为由,说服被害人王某甲购买柴油,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王某甲信以为真承诺购买40吨柴油并转账给朱江人民币28.8万元,期间朱江已提供给王某甲7吨柴油,价值人民币5.04万元,剩余33吨柴油,价值人民币23.76万元未返还至王某甲,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10、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朱江以帮助其完成单位屯油任务为由,说服被害人邢某某购买石油并承诺分红回报,邢某某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先后被其骗取共计人民币18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1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朱江谎称如被害人马某甲购买石油会给其分红回报,马某甲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承诺购买10吨柴油,通过其妻王某乙银行卡向朱江转账人民币8.3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12、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朱江以帮助其亲属完成在银行揽储任务为由,向栗某甲打电话求助,栗某甲以相同理由告诉被害人栗某乙,栗某乙信以为真通过其女刘某某先后向朱江转账共计人民币45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存储银行,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13、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朱江以油价优惠、油价即将上涨为由,说服被害人李某乙购买柴油,李某乙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先后共转账给朱江人民币69万元,期间朱江已提供给李某乙人民币28万元的柴油,剩余人民币41万元未返还至李某乙,2018年7月,朱江以帮助其亲属完成在银行揽储任务为由,向李某乙“借款”,李某乙称手里没钱让朱江联系其母亲马某乙,马某乙通过李某乙先后向朱江提供现金人民币87万元,后朱江又以要还信用卡为由,向李某乙“借款”人民币12万元,朱江先后共骗取李某乙及其母亲马某乙共计人民币140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存储银行、信用卡还款,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14、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朱江以在**公司购买100吨成品油有优惠政策倒卖赚取差价为由,向被害人李某丙提出“合伙”并承诺分红回报,李某丙考虑到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以为真并被其骗取人民币21.9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15、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朱江以购买柴油为由向被害人丁某某“借款”并承诺定期高额回报,丁某某先后多次以转账和现金形式给朱江共计人民币420万元,朱江返还丁某某人民币323.65万元,丁某某实际损失96.35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16、2016年5月份至2018年11月,朱江以低价购买油卡、购买柴油倒卖赚取差价为由,向被害人鞠某某提出“借款”并承诺高额回报,鞠某某信以为真并先后以转账和现金形式给朱江共计人民币122万元,朱江返还鞠某某利息人民币61.45万元,朱江实际损失60.55万元,赃款并未被其用于购买柴油,而是用于支付其他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日常花销。

综上,被告人朱江共诈骗16起,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087.6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朱江于2019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自然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司通报、证明、借条、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汇款凭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公司规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银行资金往来情况明细表。

2. 证人李某丁、王某丙、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张某丙、刘某甲、张某丁、孙某某、李某庚、吕某某、申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赫某某、吴某甲、许某某、孟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姚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邢某某、马某甲、栗某乙、李某乙、李某丙、丁某某、鞠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斌

                         2020年5月13日

附:1. 被告人朱江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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