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沛洪,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8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沛洪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沛洪向谭某某(在逃)、潘某某和黄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用透明密封袋重新包装,向郭某某、曾某某、吴某某、朱某乙、邝某某、陈某某等人贩卖,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吴某某。
2.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吴某某。
3.2019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吴某某。
4.2019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吴某某。
交易完成之后,被告人朱沛洪容留吴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19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吴某某。
6.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下岳桥头东面路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朱某乙。
7.2019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下岳桥头东面路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给朱某乙。
8.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吴某某。
9.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39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给吴某某。
10.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曾某某。
11.2019年10月29日01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曾某某。
12.2019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396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曾某某。
13.2019年10月31日08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下岳桥头东面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朱某乙。
14.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二楼客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曾某某。
15.2019年10月底一天16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民安墟府前街14号“民安农机百货日杂”商铺对面巷口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邝某某。
16.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其家中接到郭某某电话称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朱沛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郭某某200元后,让当时正在其家购买毒品的吴某某(另案处理)顺路带毒品到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下岳桥头东面路边交给郭某某,事后,朱沛洪减免吴某某购买毒品所欠50元。
17.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三楼天台房间,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吴某某。
18.2019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其家中二楼客厅,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吴某某和曾某某。
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沛洪容留吴某某、曾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19.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陈某某。
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沛洪容留陈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1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南边门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邝某某。
21.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上围村第九生产队垃圾回收点旁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郭某某。
22.2019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下岳桥头东面路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朱某乙。
23.2019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上围村第九生产队垃圾回收点旁边,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郭某某。
24.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上围村第九生产队垃圾回收点旁边,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给郭某某。
25.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上围村第九生产队垃圾回收点旁边,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郭某某。
26.2019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上围村第九生产队垃圾回收点旁边,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郭某某。
27.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上围村第九生产队垃圾回收点旁边,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给郭某某。
28.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给吴某某和曾某某。
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沛洪容留吴某某、曾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29.2019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陈某某。
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沛洪容留陈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0.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三楼天台房间,以5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8克给曾某某。
31.2019年11月12日09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三楼天台房间,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给吴某某和曾某某。
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沛洪容留吴某某、曾某某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三楼天台房间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32.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三楼天台房间,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给吴某某和曾某某。
33.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龙山镇下岳村委上围村167号南边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给邝某某。
34.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沛洪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克给陈某某。
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朱沛洪容留陈某某等人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二楼客厅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
35.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佛冈县公安局民安派出所民警在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将朱沛洪抓获,并在其家中二楼客厅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28小包(经称量,净重6.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透明晶状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沛洪贩卖毒品3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19.76克,被告人朱沛洪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7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起获的毒品、吸毒工具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资料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沛洪的供述的辩解;5.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沛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19.76克,贩卖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沛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朱沛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功秀
2020年4月28日
附:本案案卷材料七册(含同步录音录像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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