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泰豪、曹钰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泰豪,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捕前租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钰婕,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捕前租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在未取得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武城县武城镇东曹庄、西曹庄等村以家电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对外承诺可随时兑付本金和利息,并出具借条等凭证,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截至案发,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共向35人吸收存款218.99万元,至今未予偿还。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在上海市宝山区其租住地被武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据复印件、德州银保监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的供述和辩解;4.朱泰豪、曹钰婕的银行交易明细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成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泰豪、曹钰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材1份5页。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