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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泽成盗窃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朱泽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0********,汉族,文盲,无业,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泽成曾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泽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泽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泽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月期间,被告人朱泽成多次至盱眙县马坝镇、桂五镇等地实施盗窃,共计窃取财物3803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朱泽成至盱眙县鲍集镇徐家岗村马东组被害人马某某家,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马某某家卧室内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 

2.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泽成至马坝镇第二人医院住院部四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进入住院部四楼一病房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3.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泽成至马坝镇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进入住院部二楼一病房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4.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朱泽成至马坝镇被害人招某某经营的高尚宾馆,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宾馆二楼一客房内窃取一床被子。 

5.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朱泽成至桂五镇中心卫生院,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进入一楼两个病房内分别窃取被害人温某某现金人民币80余元、被害人沈某某现金人民币523元,进入二楼一个病房内窃取被害人江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6.2020年5月4日晚,犯罪嫌人朱泽成至马坝镇被害人招某某经营的高尚宾馆,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宾馆二楼一客房内欲窃取一床被子时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朱泽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朱泽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马某某、温某某、某某、招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朱泽成的供述和辩解;

4.​ 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载有案发现场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泽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泽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泽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泽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木

检察官助理 童笑笑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泽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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