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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泽龙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朱泽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84********,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荔蒲市**镇**村**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学附近出租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泽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朱泽龙来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西环肥仔螺蛳粉店门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购毒人员莫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莫某某手上缴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二小袋(共净重1.74克,经鉴定均含有氯胺酮成分),从被告人朱泽龙的身上缴获涉案毒资800元人民币现金和其携带的疑似毒品氯胺酮九小袋(共净重6.09克,经鉴定,其中5.5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泽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泽龙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泽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泽龙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泽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泽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泽龙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毒品已依法上交自治区公安厅禁毒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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