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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海云抢劫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朱海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9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海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朱海云在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搭乘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白马凼加气站路口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以左手卡其脖子、右手持刀抵住其胸口的方式,劫取人民币75元以及乐视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海云在本市沙坪坝区幸福小区4栋4-1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抢手机已于抓获当日被公安民警从朱海云处查获,并于2020年1月6日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手机发票、领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海云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微信记录、指认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海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海云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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