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朱海军,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区**村**号。被告人朱海军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8 月22 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6月16日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
年7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朱海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海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海军,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朱海军于2019年11月14日,在常熟市**街道**厂**宿舍,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轿车钥匙,后至该厂停车场,使用钥匙打开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门,从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300 元。
2.被告人朱海军于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海军采用溜门的手段,在常熟市**街道**服装厂330、503、401等多个宿舍实施盗窃,共窃得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戴某某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4203.75元的金饰、手表、手机、香烟等物。
被告人朱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据等;
2.证人王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海军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海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海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海军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3册、被害人名单及物品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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