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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海杰、王某某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朱海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3********,初中文化,现住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8********,小学文化,个体,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区**号,2012年10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海杰涉嫌盗窃罪、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海杰驾驶吉利牌红色轿车(车牌号:蒙D7****)在赤峰市松山区政府东侧的农商行办公楼建设工地,盗窃电缆线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之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312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二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土地使用证、钳子、钢锯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海杰、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6.辨认笔录等;7、涉案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海杰、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之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杰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到案后被动部分退赃。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朱海杰的量刑;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宁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海杰现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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